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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喆视点 ‖ 公司事务系列之参参“对赌”这个话头

来源:中喆原创作者:马育丹 律师浏览:时间::2021-04-15

佛家禅宗历来讲究参话头。其中呢,最有名的话头就是“念佛是谁?”,参参谁在念?你在念吗?那么“你”是谁?上一秒的你?此念的你?下一秒的你?刹那刹那的你?念的是什么佛?法身佛?报身佛?化身佛?还是无所从来、亦无所去的“那个”?怎么念?口念?心念?观想念?

  很多修行人行也参、睡也参、笑也参、哭也参,功夫深的,终究是可以开悟,达到人无我、法无我、人法无我、无无我的天人合一境界……

  咳咳,扯远了。

  我们话锋一转,来说说今天的主题——“对赌”。我们作为法学门派修行者,也参参“对赌”这个话头:谁在赌?跟谁赌?赌什么?怎么赌?这位看官插话儿了,“国家禁止赌博,你律师不知道啊”。您说的在理,下个问题就是怎么赌,才能合法有效?

  对赌这个事儿吧,我们先说说它的前尘往事。简单来讲,大家为了盈利而开公司经营;然后呢(读ni),随着公司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资金怎么找?银行贷款、向第三方借款、找投资。

  “对赌”就产生在找投资这个方式中。融资方向投资方介绍公司的发展规划、发展前景、可期利润,吸引投资;投资方,一方面希望投资有所值,另一方面因为信息不对等、对项目经营不专业等原因,希望通过一些对融资方的限制方式,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再然后呢(依旧读ni),融投资双方达成一致:投资方以股权方式投入融资方,融资方负责经营管理,同时要承诺在多长的时间内达到什么效益或成果(比如三年上市),如果达不到,那么融资方就要回购投资方的股权。

  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骨感的。

  在对赌初期,投融双方常常忽略一个法律问题: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哪个才是真正的融资方,应跟谁对赌?因为没厘清法律关系,所以就出现大量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对赌协议,要求目标公司在达不到条件的时候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

  于是,当融资方没能达到承诺、投资方真正要履行对赌权利时,诡异的现象出现了:作为融资方的目标公司说“你让我自己买自己,这个,臣妾做不到啊……”,投资方说“合同签了吧,是在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的吧,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吧,没违法吧,那就得履行啊,不然我岂不签了个寂寞。”

  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而对于对赌协议或是对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总之,那是一段神仙打架的日子。

  直到2019年11月14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九民纪要》)的发布,对于对赌协议在司法实务中所产生的问题,有了统一的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在第二部分《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第(一)部分就对对赌的效力及履行做了规定,简单为大家翻译一下:

  1、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时,既要适用《合同法》,也要适用《公司法》。

  【翻译】:如果作为原告的投资方对对赌协议提起诉讼,你的诉讼请求得同时符合《合同法》及《公司法》的规定,否则,就要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风险。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翻译】: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除非对赌协议具有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况)。

  3、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翻译】:协议虽然有效,但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美好愿景不一定能够实现。法院会依据《公司法》审核(1)目标公司股东是否有实行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2)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其中,最符合对赌协议的情形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3)目标公司已按《公司法》规定完成了减资程序。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上3点,则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主张不能实现。

  4、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翻译】: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愿景不能实现,但可以主张目标公司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这个要求法院是支持的。但是能否真正实现金钱补偿、能够补多少,又是一个不确定的事情,关键看目标公司盈利情况。话说回来,公司如果盈利情况好的话,投资方大概率也不会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了吧,所以……你懂的。好在如果目标公司今后有利润了,投资方可以随时提出金钱补偿的要求。

  法学门派,除了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还要解决问题,那么涉及到对赌的事务,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呢?

  1、避免单独与目标公司签署带有股权回购的对赌条款;

  2、股权回购条款与流程的设计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3、已经与目标公司签署了股权回购条款的,尽量再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将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协议进行补救;

  4、已经发生争议的,建议适时提起诉讼,争取将投资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上联:深究细挖参对赌;下联:合法实操走江湖,内个,征个横批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