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

您的位置> 中喆律师事务所 > 民事法律事务 > 正文

中喆视点 ‖ 《民法典》解读系列之送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

来源:中喆原创作者:王晓琼 律师浏览:时间::2021-04-26

彩礼是我国特有的习俗,在很多地方还比较盛行。但是,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新闻报道,由于女方要求的彩礼过多,导致双方亲家变仇家的情况。彩礼究竟应不应该给,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在此暂不讨论。那么送出去的彩礼能不能要回来呢?答案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彩礼是可以要回来的。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想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就法律上来说,男方给女方彩礼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所附条件就是以结婚为目的,准确地说应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男方送给女方的彩礼并不必然成为女方的财产,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