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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喆案例 ‖李某与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法律事务
来源:中喆原创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21-08-25

【代理律师】孙敬国律师、王艺律师、郭华珍律师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审 级】一审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要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17年10月9日李某(出借人)与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XX集团有限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徐某(保证人)签订《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李某向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借资金1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13%,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XX集团有限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徐某为协议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李某向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借资金1亿元。因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约定还款,XX集团有限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所接受XX集团有限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其参与本案诉讼。

孙敬国律师、王艺律师、郭华珍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代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经研究案情、搜集证据律师发现:

1、李某用以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

2、李某自2017年至2019年近三年内多次对外出借资金,金额巨大,借款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目的具有营利性;

3、《借款及保证协议》具有违法性。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担保法》第五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律师制定了案涉借款、担保合同应属无效、担保人不承担约定担保责任的抗辩思路。法庭亦因此将合同效力、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归纳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并最终认定案涉《借款及保证协议》无效。

【案件亮点】

本案是在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缺席情况下进行的审判,主债务人没有参与诉讼,对包括出借资金金额、是否存在还款等案件基本事实的了解存在一定难度,我们作为担保人的代理人对上述问题尤其注意。

本所律师接案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反复了解案情、核实借款和还款情况,并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案件结果】

法院审判结果对诉、辩双方观点的支持情况为:

1、李某主张的XX集团有限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徐某对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全部债务的担保责任,法院认定XX集团有限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徐某仅就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主张的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支付利息和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违约金,法院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3、对李某不认可的还款情况,法院最终认定XX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归还利息为4,979,561.93元。经本所律师的努力,最大化减少了委托人在该案中的损失,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是不容易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即使是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14条,主旨是在于防止虚假诉讼,也不是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而本案中,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纳了"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观点,关键是抓住了本案借款行为的性质,不属于民间借贷,而属于违法从事金融业务。

近年来,金融领域乱像频频,各式各样的理财层出不穷,许多"非吸"平台都是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从事违法金融活动。本案启示我们,今后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特别是那些数额巨大的借贷,一定要留意了。

【律师建议】

1、民间借贷纠纷中合同效力关乎着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标准是否适用、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2、对借款本金及还款金额的核实工作,关乎着债务人、担保人最终承担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