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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喆视点 ‖《民法典》解读系列之房屋继承和过户是两码事儿

来源:中喆原创作者:刘皓律师浏览:时间::2021-04-15

中喆视点‖《民法典》解读系列之

房屋继承和过户是两码事儿

 
 
 

 

  刘律师近期在普法宣传和咨询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在房产继承问题上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既然《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已经不具有优先效力,那么无论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还是见证遗嘱、代书遗嘱,都可以确保继承人顺利取得房屋。

  其实,能否继承房产和能否取得房产所有权是两码事。

  无论哪种形式的遗嘱,都只是帮助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如果发生继承权纠纷诉讼,出示真实有效的遗嘱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确保获得继承权。

  但是,想要取得房产所有权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而办理继承过户登记,要么出示被继承人生前亲自办理的公证遗嘱,要么出示人民法院关于该继承权归属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自书遗嘱、见证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的遗嘱均不符合直接过户的要求,还要先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方可。而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所有的第一顺序(有时还会涉及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须到场共同办理,对于其中已死亡的人员须开具死亡证明。整个办理过程复杂、繁琐、障碍频发。

  因此,为了继承人届时顺利办理房产过户,被继承人在生前办理公证遗嘱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