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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喆案例 ‖ 吴某凤、林某龙与张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事法律事务
来源:中喆原创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21-08-27

【代理律师】曹立森律师、王静姝实习律师

【案件类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 级】一审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吴某凤、林某龙(原告)与张某(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张某的妻子患病无法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协议》解除了上述合同。

后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曹立森律师、王静姝实习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代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在于被告是否运用了欺诈的手段使原告签订了解除协议。

如果没有,原告是否可以要求基于重大误解撤销该解除协议。

【案件亮点】

本案中被告妻子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发病的时间是确定被告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事实。被告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妻子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严重疾病,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之后,原告又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已经签署的解除协议。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中指出原告吴某凤自称从事律师职业,应具有超出一般民事主体的专业知识,不会对签订解除协议产生错误认识,法官采信了代理律师的观点。

【案件结果】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主张以上述理由撤销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需要对发生了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