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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入户盗窃,男子不思悔改又获刑并处罚金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19-04-11

 

案情回顾

  男子两次刑满释放后,又在一年内六次推门入户盗窃,专门盗窃现金及金银首饰,合计价值27466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查明,2018年2月,被告朱某某到铅山县河口镇黄岗山大道徐某家,推门进入,盗得现金2000元、银元三个、金戒指两个。后朱某某将三个银元出售给王某,得款900元,将其中一个金戒指出售给李某,得款600元。

  3月1日,被告朱某某到铅山县河口镇黄岗山大道毛某家,推门进入,盗得现金1400元、玉石黄金手链一根(有六个转运珠)。后朱某某将转运珠出售给李某,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扣押了三个转运珠。经认定,价值449元。

  3月2日,被告朱某某到河口镇黄岗山大道附近苏某家,推门进入,盗得现金1150元、玉吊坠一个,后朱某某将玉吊坠丢弃。

  3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到法院宿舍附近熊某家,推门进入,盗得现金1000元、金戒指两个。后朱某某将金戒指出售给李某,经认定价值10655元。

  3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到河口镇法院宿舍附近林某家,推门进入,盗得儿童银手镯两对、女士银手镯一对、银项链三根、银长命锁一个、金戒指一个。后朱某某将银首饰出售给李某,得款260元,将金戒指出售给刘某,得款500元。经认定,价值1689元。

  3月21日,被告朱某某到河口镇黄岗山大道63号楼附近,推门进入丁某某家,盗得现金600元、金戒指两个、金项链一根。后朱某某将金戒指和项链出售给李某。经认定,价值6523元。

  综上,朱某某入户盗窃六次,合计价值27466元。

  另查明,朱某某曾因盗窃罪被上饶市信州区法院两次判刑,分别是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一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46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朱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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