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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宝马停小区后视镜被盗,物业为何一文不赔?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19-07-23

 

 
 
 

导读

 
 
 

一审法院:车主与物业公司存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要赔。

 

二审法院: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收取的3元停车费是车辆停放服务费,不是保管费。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另行订立车辆保管合同。

 

车主没交付车钥匙,不能视为物业公司接收该车。物业是根据停车时间而非车辆价值收费。

 

  柳州市一车主花了3元钱在某住宅小区停车,没想到停车期间,豪车的两块后视镜被盗。车主为此花了2万余元的维修费。随后,车主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后视镜在停车位被盗 一审判物业担责

2012年7月21日13时,柳州市的温群英驾驶宝马轿车到市中心办事。她把车停在市中心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设置的停车位上,为此支付了3元钱。次日零时,温群英取车时惊讶地发现,爱车的两块后视镜不见了。温群英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修复宝马轿车的后视镜,温群英支付了材料费、维修费共计2万余元,4S店出具相应的报价单和发票。

 

随后,温群英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没能谈拢。而公安机关还没有侦破这起盗窃案。温群英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索赔车辆损失费2万余元。温群英向法院提交了物业公司出具的停车费发票以及维修票据等证据。

 

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温群英提交的相关证据,应认定温群英与物业公司存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在保管期内保管物被盗,物业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温群英作为保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诉请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温群英车辆损失费2万余元。

 

 

 

收费是否该保管车 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说:“温群英虽提供收费发票一份,但该发票并不能证明她停放的是什么车。温群英不能证明车后视镜被盗的事实,公安机关并未确认被盗的事实,且该案尚未破。而温群英提交的维修清单恰恰证明车辆后视镜并未被盗,只是更换。”

 

物业公司认为,温群英与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标准(试行)》的规定,露天车位的服务标准仅是“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线内停放”,不包括任何保管内容,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安全保卫、防止车辆丢失的服务。《柳州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试行)》的说明中,注明收取的费用只是车位使用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

 

“此外,仅收取3元的夜间停车费,也表明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服务性质与其他停车场地有显著不同。如对双方的合同关系进行扩展性认定,将无端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权利义务失衡,显然不公平……”物业公司请求中院驳回温群英的诉讼请求。

 

温群英说:“停车收费发票上已注明保管车辆的车牌号,被保管的车辆就是我的宝马车。虽然公安机关还没破案,但可以证明车辆后视镜被盗的事实。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不仅包含车位使用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还应该包含保管服务费用。”

 

不形成保管合同 终审撤销一审判决

在二审法庭上,物业公司提交了柳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以证明物业公司依据政府指导价进行服务收费,不存在保管服务。温群英申请柳州市中院向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证明轿车的后视镜在停放期间被盗。

 

柳州市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与温群英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温群英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的露天停车场,物业公司按照经过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3元车辆停放服务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并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订立车辆保管合同。

 

温群英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双方均认可物业公司并未对该车进行检查登记,温群英也没交付车钥匙,不能视为物业公司接收该车。物业公司只向温群英出具一张3元的定额发票,并没有给付任何保管凭证,因此不能认定物业公司作出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物业公司是根据停车时间而非车辆价值收费,这与保管合同要求对保管物进行清点也有较大差异。

 

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的露天停车场是专供车辆停放的场所,虽然只有一个出口,相对封闭,但也不能因此就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在温群英没有提供其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她关于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对温群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车辆被盗后视镜的损失,则不予支持。

 

柳州市中院认为,物业公司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法予以改判。

 

日前,柳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温群英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368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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