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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否还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19-10-25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周某甲于1989年开始恋爱,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黄某某与周某甲于1991年2月1日在其居住的XX村进行了婚姻登记,但至今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黄某某与周某甲于1991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周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周某甲于2003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2015年3月26日,经双方小孩通过QQ联系上被告,故现原告黄某某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本案中,原、被告于1989年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一个女儿,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双方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的事实婚姻关系。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生效是区分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一个关键时间点,现在人们有一个固有概念,即现在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实际上,只要是1994年前就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到现今仍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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