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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质量纠纷一审别轻易放弃鉴定权利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19-05-30

 

  一堵外墙多处裂缝,厨房、卫生间、阳台顶部也有多处裂缝,甚至还出现渗水……

案情回顾

  洪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正当洪女士准备装修的时候,陆续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渗水、天花板发霉和水泥脱落、外墙有裂缝、墙角被砍烂等质量问题。上述情况经小区物管处多次维修,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洪女士多次向开发商反映情况,但也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洪女士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其装修入住计划,对其造成极大的损失。故起诉请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房租费20000元、交通费7000元、误工费34300元,房屋质量问题赔偿30000元,合共91300元。

  开发商:通过综合验收质量瑕疵可整改

  据悉,洪女士与开发商于2013年11月签订了买卖合同,随后全额支付了购房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洪女士。2015年6月,开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出具房地产权证,证实涉案房屋已登记在洪女士名下。开发商认为,其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洪女士,并且在交付房屋前是经过洪女士现场验收才签署收房凭证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证明在交付房屋时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如果涉案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开发商愿意承担维修义务,但不同意赔偿。

  如何查清事实?鉴定报告是关键!

  庭审中,为查清原告所述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与被告的建造具有因果关系和修复方案,法官向原告释明需进行房屋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和修复鉴定,但原告却不同意垫付鉴定费用,表示不申请房屋鉴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单凭自拍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房屋的损坏与被告的建造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放弃申请房屋鉴定,致使该事实无法查清。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终,我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房屋质量问题纠纷类案件中,买方想要举证证明卖方出售的房屋在内部结构上存在质量问题,往往只能通过申请司法鉴定予以证明。在审理中,个别当事人因高昂的鉴定费而不愿意申请鉴定或者逾期申请鉴定,导致花费了更多的诉讼成本,甚至有的还承受了败诉的法律后果。

  如本案原告一审在法官释明的情况下选择放弃鉴定权利,如果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故此,依法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不但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也能减少自己的麻烦。

  来源:开平法院 文:戴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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