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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喆案例‖集团高管主张70余万元工资及经济补偿获劳动仲裁委支持

来源:互联网作者:中喆原创浏览:时间::2018-09-18

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时,需要对三项事宜作出初步的举证: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劳动者所主张的工资金额;3、劳动合同关系的起止时间。在签有劳动合同、且工资正常发放的情况下,这三项事实并不难证明,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何证明这三项基本事实则会有一定难度。

     中喆所马育丹律师、景艳敏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非常规的劳动仲裁案件。基本案情是:某集团高管在该集团公司工作三年,三年期间该集团公司鲜有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且该集团公司将员工工资拆分为两部分,实际月薪中的30%从公司账户发放,而剩余70%或是从集团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发放、或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或是从集团高管个人账户中发放,之后,又出现该集团公司频繁拖欠工资的情形。不仅如此,该集团公司并未与该集团高管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该集团高管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高管的社保先后转到了三个其他公司,也从未明示该高管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上述原因,这起劳动仲裁案件不同于一般劳动仲裁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该高管与该集团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起止时间?如何证明该高管的社保虽由其他公司缴纳,但是只与该集团公司具有实际的劳动合同关系?如何证明该高管的工资标准不仅仅是该集团公司账户发放的30%?

由于该集团公司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该高管起初立案时难以主张自己全部的合法权益,因此仅提出工资及经济补偿6万余元。马育丹律师与景艳敏律师接受了该案代理后,分析认为该高管按法律应获得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应为70余万元,并申请变更了仲裁请求。

随后,针对该案件的难点及特殊性,两位承办律师制定了仲裁方案:首先,通过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给该高管发放工资以及缴纳社保的几家公司实际上都是由与该集团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的同一套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即该集团公司为其他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次,再结合在该高管保存的邮件中发现的公司通讯录、资金日报表、收付款情况等证据,证明该高管就职的公司为集团总部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其他公司的资金、财务、人员、日常经营进行统一管理,证明该该高管与该集团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再次,通过工作邮件、关联公司发放工资记录等文件,证明了该高管实际工资标准及劳动起始时间,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承办律师在庭上就以上问题结合证据进行充分的论证,并获得了仲裁委支持。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该案出具了裁决书,该高管主张的70余万元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获得全部支持。承办律师在本案中也以其专业、高效、敬业的表现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及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