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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喆经典案例‖九起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在以原告全部撤诉完美收官

公司法务
来源:中喆原创作者:刘铁、景艳敏浏览:时间::2018-01-18

2015年年末,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兼董事向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提起九个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称在公司成立之初,其本人与公司签订并保存了一份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如出现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公司应将其与他人折价入股的专利权及相关财产权全部归其个人所有。现其认为公司经营不善,要求公司返还公司名下的相关专利。

该专利纠纷案涉及专利权发明人归属、关联公司受让公司专利后的专利权属纠纷,案情十分复杂,而且该专利权转让协议也确实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的章。原告来势汹汹,被告公司对于如何应诉,一时间茫无头绪。经多方咨询后,当事人感觉许多律师的解答仍未破除对案情的疑惑。

中喆律所孙敬国律师和王艺律师负责代理了该系列案件。经过查阅相关协议和各项专利登记文件后,孙律师和王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是股东兼董事身份的个人与公司订立合同,直接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建议公司先起诉专利权转让协议无效,然后再根据审判结果应对专利权归属的协议。

我所接受委托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在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董事提起诉讼,主张因其严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该董事与公司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批准了中止审理的申请。

但石景山法院的另案审理并不顺利,经过近一年的审理,石景山法院以提起诉讼的主体为监事,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仍维持原判。此时,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也要求于2017年10月恢复审理原案。

在案情并未出现峰回路转,形势晦明不定,案件未来结果难料的情况下。我所经办该案的律师团队根据公司法、专利法相关规定,就本案不应按协议将公司专利权归该公司董事个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地进行了讨论和分析,认为本案从本质上讲仍属于合同有效性的问题,该问题并不因为起诉至哪个法院就会不予审查。同时也认为,原告九项专利诉讼的诉状大同小异、证据都是同一套,明显属于准备仓促,未认真整理,因此会在案件开庭时存在大量破绽,所以也要从专利申请、专利登记和转让等方面寻找案件实体问题的突破口。对于案件审理可能出现的变数和最坏情况,经办律师团队也都进行了预估和诉讼准备。

开庭当天,我所律师携带答辩状、代理意见、几十公斤重的案卷材料如约来到法庭。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坚持主张本案专利权权属纠纷实质上是合同纠纷,必须首先从公司法角度认定协议的有效性,并提出有力的论点论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反驳,主审法官认可了我所律师的答辩观点,要求原告对协议的是否有效作出回答。原告面对我所律师的反驳无力回击,回答自相矛盾,导致多次休庭。在最后一次休庭后,再次开庭时,原告因无法答出本案专利转让协议合法性、有效性的依据,而当庭宣布9起案子全部撤诉。

本案历经两年的艰苦工作,中喆律师的辛勤汗水终于换来了理想的诉讼结果。中喆律师在本案中也以其专业、高效、敬业精神最终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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