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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茂名某医院赔偿4540万元停工损失一案,一审被驳回全部诉讼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浏览:时间::2018-01-10

 

 

  2016年底,广东省某建设集团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对茂名某医院(下称“医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该建设公司依据其与医院签署的《赔偿确认书》,要求医院向其支付停工损失4540万元。

  本案不仅标的额高、证据量多、案情复杂,更为不利的是,建设公司提起诉讼所依据的《赔偿确认书》明确约定了“医院应赔偿建设公司停工损失4540万元”,并且加盖了医院公章。这意味着,从表面证据来看,医院赔偿建设公司高额停工损失几乎已成定局。

  中喆律所接到医院委托后,由主任孙敬国律师、马育丹律师、张培律师、唐旭律师、黄显利律师组成专案团队,对案情及证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分析后,律师团对《赔偿确认书》的真实性提出了合理的质疑,认为该《赔偿确认书》存在医院内部人员与建设公司相互串通私自签署的可能,并指导医院寻找搜集相关证据。随后,律师团针对案情的特殊性制定了应诉方案,分工合作,积极为开庭做充分的准备。

  

  开庭前紧张地工作

  一审审理期间,我方律师根据应诉方案从多方面对《赔偿确认书》的合理性、真实性及客观性进行了有力有据的反驳与回击。经过律师团一年多的努力,近日,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可了我方的答辩意见,认为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真实性、客观性,判令驳回建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